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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司罚决字〔2019〕第4号湖州市司法局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19-10-25 09:01

当事人:王学志,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210926494。

根据安吉县司法局报告和调查发现,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1、2017年11月14日,安吉县税务机关因检举人举报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存在偷税行为对该律所立案调查,认定该律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现金、个人银行帐户等收款未入账形式收取法律服务费收入,共计944283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对该律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未统一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案件收费265笔,共计944283元。其中,通过增设的个人银行帐户(尾号55388)收取律师服务费,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汇入转入13笔,现存199笔,金额共计344983元;统一收取费用后入单位账户,但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案件53起,金额599300元。

3、2019年10月22日,湖州市司法局依法作出湖司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安吉县司法局对于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报告等材料、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2015-2016年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件表、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志尾号55388卡分户明细对账单、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2017年和2018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湖州市司法局对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志的叁次调查(询问)笔录、原出纳泮曼华的调查(询问)笔录、黄灵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卢丹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对于2015-2016年度业务收费未开具发票问题的自查报告等;安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处理决定》等材料,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州市司法局作出的湖司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且能相互印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一条、第叁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王学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9月29日撤回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现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学志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州市司法局&苍产蝉辫;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