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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到期,出借人能提前要回借款吗?

来源:时间:2013-12-05 00:00

 

案情回顾

&苍产蝉辫;王某与葛某系朋友,葛某系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12月,葛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30万元,王某同意。122日,王某以汇款的方式将该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公司为王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公司于次年51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20111月,该公司由于经营假冒伪劣产物被媒体曝光并被工商部门处罚。之后由于无力支付供货商货款,被迫关门停业,供货商聚集到公司讨要货款,没有结果后纷纷起诉。法定代表人葛某外出躲债,无法联系。在于葛某多次联系无果后,2011131日,王某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还款承诺”,要求公司立即还款;2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书面答辩称该借款尚未到期,不应当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法院开庭时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律师说法

&苍产蝉辫;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时,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有确凿的证明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由于出现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苍产蝉辫;本案中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约定,借款人某超市有限公司应当在201151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如果逾期归还才算违约。但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该公司已经处于实际停业状态,供货商纷纷起诉,其债务缠身,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种种迹象表明公司已经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待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再主张权利,可能会给出借人造成更大损失。所以,王某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了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归还借款。

&苍产蝉辫;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借款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