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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利器,化解僵尸危机&尘诲补蝉丑;2016湖州律师论坛破产实务分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时间:2016-12-07 00:00

    2016年12月4日上午,2016湖州律师论坛破产实务分论坛如期举行。本次论坛围绕“公司破产与重整重组对策”的主题,集中探讨僵尸公司处置相关重大问题。来自于银监会、国税局、中级法院、浙江大学、会计事务所、业内领军律所等单位60位嘉宾与会研讨。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科长李清伟科长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职能》文章中阐述了金融机构在现阶段针对僵尸公司或破产公司中金融债权的导向性政策,对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如何化解金融债权提供了方向。

      湖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长李军处长的《公司清算与重整中的税收制度》文章从税收制度以及目前的政策规定中对于公司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中的特别规定,为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办理破产案件指明了需要注意的内容及事项。

    中国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方再根经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创新》文章指出破产公司清算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资产处置,从金融创新这一层面为我们开拓了新的思维和解决办法。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叶欣律师的《破产案件衍生诉讼实务探讨》文章中就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商事仲裁的冲突问题、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不动产登记的撤销权如何行使等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充分阐述了自己观点。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韩永生律师的《房企破产案件是购房人的权利保护》文章就房地产公司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对合同选择权的行使、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以及购房户物权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叁者清偿顺位叁大方面提出了观点和主张。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孙静律师的《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若干问题研究》围绕在破产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那些“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衍生的问题,比如债权性质如何鉴定、撤销权无法行使后如何救济、是否允许抵销权的行使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浙江大学陈信勇教授、市中级法院杨林法庭长、浙江嘉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盛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金法律师、恒生会计事务所沉茂方注册会计师受邀参与访谈互动

主持人&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麻花传MDR免费版副秘书长叶国庆

问:破产案件中诉讼的集中管辖与约定的仲裁条款产生冲突?

答:一致的观点认为应该以仲裁条款管辖。

问:对于管理人决定解除未履行合同时,是否同样需要依破产法第69条规定向债委会或法院履行报告程序?

答:依法可以不想债委会或者法院报告。

问:购房人主动选择解除预售合同,其要求返还购房款的债权如何评价?是共益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答: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属于共益债权,或者是享有优先的特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