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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钦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10-30 15: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供   稿: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茅慧龙

审   稿: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研究室

检索主题词: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 连带清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钦某某受钱某某、陈某某雇请到二人从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处承包的绿化工程的项目部工作,从事水电安装、维护、管理等事务,直至2017年11月30日钦某某从项目部离开,经过核算钱某某和钦某某确认结欠钦某某工资款人民币20万元,并据此向钦某某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条,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在该欠条上盖有项目部的章印。此后,钦某某因患重病急需用钱,但上述欠条下尚有98800元工资款未支付给钦某某,为此钦某某多次找到钱某某、陈某某及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但遭多方推诿一直未能解决其工资问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钦某某向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9年7月,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茅慧龙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钦某某,认真听取钦某某对整个案件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预期要求,指导钦某某收集有利证据。

此案介入之初援助律师考虑的问题如下:钦某某与钱某某、陈某某、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几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是否需要进行仲裁前置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钦某某主张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偿付工资欠款的责任是否具备法律依据;钦某某主张的98800元的工资欠款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承办律师根据钦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可以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公司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项规定作为基本依据,将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初步诉讼策略是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再由受理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而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此案起诉后法院予以受理并确定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无需仲裁前置,在此案开庭审理中,叁被告均提出了各自的抗辩意见和主张,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定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当对钦某某工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在审查认定钱某某、陈某某已向钦某某支付工资金额的事实上,判决钱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钦某某报酬85800元,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调查,于2021年7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从主体的法律关系上说,钦某某和钱某某、陈某某、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劳动合同纠纷,表面上分析本案不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深入分析本案中钱某某、陈某某作为个人本身不具备承包绿化工程的资质,而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明知此种情况仍将该绿化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钱某某和陈某某,依法应承担连带给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从责任承担的角度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理基础,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解决,所以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并无不当,既没有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没有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从对务工人员司法救济的社会效果而言,钱某某、陈某某系个人承包,自身抗风险能力和经济能力显然不及违法分包转包人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建筑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已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所明令禁止的,诸多法律规范中都有对违法分包转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进行规定。本案中假设作为违法分包转包人浙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承包人钱某某、陈某某是不具有支付钦某某工资报酬的经济能力的,这种情况在当今社会也不是个例,如此一来,钦某某的合法权益即使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最终仍旧无法实现。本案通过对民事案由规定的灵活运用及相关法律及规范类文件的正确适用,案件的办理结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符合构造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