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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首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着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时间:2014-10-16 00:00

着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介绍: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011年12月6日,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以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侵犯其着作权为由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于2012年1月5日聘请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俞晓、孙建明律师代理应诉。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8月发现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文学作品《雍正皇帝》的在线阅读服务。经其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阅读服务的涉案作品《雍正皇帝》相同。而涉案作品《雍正皇帝》的作者二月河已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授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并原告从未许可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着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服务;2、赔偿经济损失111200元及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000元,合计112200元;3、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律师代理: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律师经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后认为,本案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侵权的事实是清楚和明确的,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所赔偿的金额是也是有据可查的,但为维护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提出了几个意见:1、湖州市青少年文化发展中心是承办全市性各类青少年文化、读书活动等的服务性、非营利性组织;2、其于对涉案网站运作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涉案作品的使用也仅仅是部分使用,且已于2011年8月份不再使用;4、涉案网站的社会影响力不大,作品的影响力、作者的影响力与涉案网站的主题的知名度影响力不大等。最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酌情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启示:对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律师应该大胆尝试,从各种步同的角度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也是对于律师的代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