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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2-02-28 13:55

【案情介绍】

&苍产蝉辫;樊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樊某某,2001年出生,江西人,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草柄北区6号,中专文化程度。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受到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芮伟明、陈浩律师担任樊某某开设赌场案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的事实,辩护人就罪名和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鉴于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辩护人对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樊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叁)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改过自新。在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如实供述,没有翻供。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樊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概述】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担任赌博平台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樊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百零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叁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叁条第二、叁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本案中,樊某某是否属于从犯是本案案件的关键。如属于从犯,可以得到判处缓刑的机会、

(一)樊某某是否将属于从犯?

辩护人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后,就马上阅卷,详细阅读了本案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笔录。从笔录中可发现,樊某某拿微博的固定工资帮助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服务,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依法应属于从犯。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了该起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建议。而后一审开庭中,被告人樊某某当庭认罪,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予以承认。

(二)樊某某是否存在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形?

在本案一审开庭中,樊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开设赌场事实中,被告人樊某某主观恶性较轻,没有牟利的目的,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报酬。其中发放的2500元,只是生活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报酬,而是正常的消费活动。因此辩护人结合以上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年龄情况,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结语与建议】

开设赌场在我国是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公民个人、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本案中,樊某某为别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虽然其主观上不知其实施的帮助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客观上仍实施了帮助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